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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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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度)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同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本规划。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2、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证券代码:002702证券简称:海欣食品公告编号:2018-023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未来三年(2018-2020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2013]43号文件《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规划(2018-2020年)》,具体内容如下:

  4、未来三年(2018-2020年)年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未来三年(2018-2020年)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018年4月13日

  五、调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相关决策机制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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