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对不同等级的食品企业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对A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B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其中现场检查至少1次),对C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其中现场检查至少2次),对D级企业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一)有健全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制定核查人员管理、检验机构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等制度并开展相应工作;
2.有与开展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且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经历的人数比例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比例均不少于50%;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企业是指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记录食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被检查企业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各级质监部门获知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卫生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卫生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七章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信息交流
第二十八条 上级质监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组织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八条 省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市、区)质监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收回其部分或全部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三)省局召开有关会议审定调整方案;
第二十九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五)轻微违法违规,经立案查处后认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有关部门。
(二)省局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批发证权限调整方案,并报省局有关会议审定;
附件(1.食品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2.广东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企业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此略
1.年度抽样检验出现2次以上不合格或者1次严重不合格的;
4.有其他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风险涉及范围;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卫生部门以及上级质监部门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工作安排开展风险监测有关工作。
第二条 省局负责组织、领导本办法的实施;市、县(市、区)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县(市、区)质监局,省局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设立独立的食品生产监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企业实施分级管理。根据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食品企业划分为四个监督管理等级:
(四)D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未能保持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不具备持续生产合格食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省局有关业务处室应当加强对市、县(市、区)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市、县(市、区)质监局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收回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方案报省局有关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和特别监督检查。各级质监部门对食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企业依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
2.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食品生产许可
(六)对与其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情况;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二)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