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仓储管理规范》明确了所有仓储场所必须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管理要求等,确保食品仓储场所环境卫生整洁、设施设备齐全、管理制度健全、仓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仓储企业及仓储食品权属人责任落实,确保仓储食品质量安全。鼓励有条件的食品仓储场所加装电子监控设备,实施“阳光仓储”。
《食品仓储管理规范》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各类仓储场所、储存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内容、要求等。如,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仓储场所的日常检查力度,提高日常巡查频次,依法取缔和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未经登记备案的食品仓储场所。在日常检查中,要突出对仓储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样检测和快速检测力度。
食品配送车辆实行 “五个统一”
据介绍,《食品配送管理规范》将使用食品配送车辆运输、配送、销售食品的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确定为食品配送商,对其配送车辆实行 “五个统一”(统一备案、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制度、统一承诺)的登记备案管理,对经过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车辆发放统一编号的“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规定了食品配送车辆应随车携带食品配送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配送食品的“电子一票通”和销售清单等食品配送具体规范,明确了食品经营者在食品配送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食品配送活动的日常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配送的、食品配送商未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商配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