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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次发文规范进口食品销售 无中文标签不得进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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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应当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装销售肉类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进口食品”字样,方便消费者选购。

  八、经营场所、设施

  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贮存、运输和装卸进口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有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进口食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进口食品经营的其他规定,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

  本规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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