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人民法院12月7日发布的判决信息显示,被告沈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盘锦万鑫汇商贸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被告杨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