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监局回复:需提供的材料: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
5.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6.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应提供质量管理手册或主要的质量管理制度)
7. 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
8. 已获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
9. 企业自我声明
10. 依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11. 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12. 企业变更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三份);
13. 企业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14. 企业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15. 工商部门变更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停产1年后重新申报的按1-10提供材料,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按1-11提供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申请变更证书的,按1-12提供材料,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申请证书变更的,按2、11、12、13、14、15提供材料。办理部门:宿迁市质监局食品处,电话:0527-84358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