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他农副食品加工业—淀粉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
“4.3.7”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淀粉工业其他生产可参照表 1 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 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