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推行食品药品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组织梳理执法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明确执法权力事项,编制优化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厘清与监管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力争2016年年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进行动态调整。
(三)推进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0.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把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确定为食品药品监管重大行政决策的必备程序。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监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落实公示、听证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内部合法性审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和作出决定。2016年年底前,出台药品审评专家咨询管理办法。
11.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监管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在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在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和作出决定。2016年年底前,出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18年年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程序。细化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为。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做到执法全过程有据可查。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的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监督检查事项和监督检查具体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2017年年底前,总局出台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18年年底前,省局出台本地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发布沟通协调,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完善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对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3.加强系统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指导。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工作的指导,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案卷归档,组织开展办案经验交流。2017年年底前,总局出台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意见。2018年年底前,各省局完成汇编整理典型案例,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协调指导,强化重大疑难案件分析论证。2017年年底前,总局出台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指引,强化证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采信和证据运用,提高全系统的执法证据意识。积极推行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执法文书说理等柔性执法方式,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到2020年,建成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统一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实行信息共享,推进各地执法联动和区域合作。
(五)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法治宣传教育
14.科学制定食品药品监管“七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理论研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6年年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食品药品监管“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机制,将普法宣传教育与食品药品科普教育、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等活动结合起来,丰富普法内容和形式,营造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法治氛围。
15.广泛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法律,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的基本依据,是食品药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始终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宣传教育,深刻把握食品药品安全各项法律制度精神实质和法律条文内涵,用好法律武器,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六)强化对食品药品监管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6.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向社会全面公示行政执法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公开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事项,保障企业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完善例行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改进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转办和答复环节,提高信息公开质量。
17.健全食品药品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部门内部权力制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以及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监测评价、审核查验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设权、分岗定责、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017年年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运用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切实提高部门层级监督的实效;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七)依法有效化解食品药品监管社会矛盾纠纷